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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擅自生產印有“端午印象”字樣的粽子商品,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該稻香村公司及參與銷售的北京某超市訴至法院,索賠50萬元。昨天,該案在大興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索賠50萬元
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訴稱,作為“端午印象”商標的權利人,今年端午節期間,他們發現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明確標有同樣“端午印象”商標的粽子等商品,并在北京某超市大興店銷售。
蘇州稻香村公司認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屬于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不僅容易造成廣大消費者混淆,也損害消費者及公司的利益。故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等侵權行為,賠償損失50萬元,并在報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對方惡意維權
據了解,被告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出身”河北省唐山市。昨天,該公司總經理趙先生作為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對于“蘇稻”的起訴,該公司辯稱,“端午印象”只是一個形容詞,該公司已對此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我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原告的注冊商標,且從2011年就開始使用,而原告商標取得時間是2012年。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我公司使用在先。原告雖然拿到了商標證,但一直未予使用,因此存在惡意維權。”
另一被告北京某超市則辯稱,由于“端午印象”一詞被廣泛使用,超市并不知道侵權,且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互相否認證據
庭審中,原告蘇州稻香村公司提交了商標注冊證、公證書及封存的兩箱涉案商品,F場進行拆封查看后,被告稻香村指出,產品的封底與該公司專用膠帶不同,因此不認可是其公司生產。
隨后,被告稻香村(玉田)公司也出示了一份2014年蘇州稻香村公司銷售產品價格表,以此證明原告并未使用過端午印象商標。“價格表是原告給北京所有經銷商的,我公司是從一家經銷商處取得的。”而蘇州稻香村公司對此予以否認,稱“公司沒有發放過此類價格表”。
昨天,被告稻香村(玉田)公司表示,涉案粽子商品只在端午節前后進行銷售,現已停產。隨后,法官宣布休庭,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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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先使用權
我國《商標法》第59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