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商注冊申請的復審是我國商標法律為了確保商標審查質量,保障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利益,對商標注冊申請被商標局初步審查駁回后所設置的行政救濟程序。
商標注冊審查雖然有嚴格的程序和標準,但每個商標的具體審查都是通過各當事審查員一人獨立完成的,由于商標注冊申請本身的篇幅局限,申請人不可能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中全面表述該商標的實際客觀情況。而且,不同的審查員尤其是一些新審查員或者臨時輔助審查員在專業能力、綜合知識、理解角度及工作經驗、工作態度等方面存在著明顯差異的情況下,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客觀方面的多重因素影響。即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完全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而且法律也賦予了審查員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此外,商標局在主動審查程序中由于相關商標信息可能存在不完整性和滯后性以及政策的調整變化等等,也都會影響審查員的審查結果。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偶然性事件也會造成商標申請被意外駁回。例如,引證商標的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中;或者引證商標權利已經失效但尚處于禁注期中;或者引證商標為同為申請人的另一名義注冊,造成自相沖突。
正因為有上述多種因素的存在,決定了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不可能保證判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瑕疵。所有這些問題,只有在出現商標申請被駁回之后,申請人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詳細闡述自己的注冊申請理由并出具相應的證據資料。此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的資歷和專業水平能力通常要高于商標局的審查員,而且采取的是三人合議制形式,能綜合多方意見。因此,能夠在相對較高審查質量的前提下,維護商標申請人的利益。
“商標駁回復審”的程序,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替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申請注冊的商標被商標局以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予以駁回時,并非意味著該商標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請人能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進行充分的分析,并能建立在充分理由和證據基礎之上,完全可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商標法律制度的本身已經賦予了盡可能公平的機會。
商標注冊駁回復審屬于行政確權案件,對代理人的專業素質要求遠比一般商標注冊申請復雜得多。因為審查員在審查中雖然存在著主客觀差異,但畢竟這只是經過專門培訓的審查員之間對某一事物不同觀點的看法而已,不可能毫無根據。因此,要說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撤銷商標局審查員的初步審查結論,就必須對商標狀況、法律知識、審查標準、商品/服務行業特征、社會環境狀況等等都具有特別獨到之處的閱歷和洞察力,提出建立在嚴謹認證、周密分析基礎上的復審理由,才有可能取得成功。而且在收到“商標注冊申請駁回通知書”后提出駁回復審只有十五天的法定時間,機會一縱即逝,需要審慎對待。
應該注意的是,商標注冊申請如果事先是經過周密查詢分析過的話,辦理注冊申請前通常就可以評估商標可能遭遇“駁回”的幾率,因而可以事先做好應對方案。
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理由的三種基本類型
商標局在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性主動審查中予以初步審定駁回的理由通常有以下三種類型:
第1種類型,是在審查中認為申請商標不具合法性,以《商標法》第十條中的“禁用條款”作為駁回理由的。
屬于該駁回類型的申請商標大多被引用《商標法》第十條中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自然段的第1項的法條規定,現實中有關該部分在商標的理解上最易出現爭議性,而且也往往帶有政策和時代的印記。
第2種類型,是在審查中認為申請商標不具顯著性,而以《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禁注條款”作為駁回理由的。
屬于該駁回類型的申請商標大多被引用《商標法》第十一條中第(二)、(三)款的法條規定,有關引用這些法條在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認定和理解方面具有很大的差異性,往往需要通過對商標構成要素在公用與獨創、直接與間接、主要與次要、明示與暗喻,以及相關公眾對特定行業和項目的認知習慣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
第3種類型,是在審查中認為申請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存在有在先近似沖突的注冊或申請商標,而以《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近似沖突條款”作為駁回理由的。
屬于該駁回理由的是商標注冊中最常見的情況,尤其是含有圖形要素的商標有關近似判斷上的不確定性因素最為明顯。其關鍵點就在于該商標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是否與引證的在先商標具有區別性,以確保相關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然而關于這個區別與近似的判斷過程,其實是一個動態的多因素模糊集合的量化分析過程,是需要綜合當前法律與政策、社會與行業、理論與實踐、現實與推斷、主觀與客觀等方面的綜合評定。
關于【簡單型商標駁回復審申請】
簡單型商標駁回復審是指申訴理由較為單純和引用證據材料數量較少甚至沒有的復審情況。通常,對于商標局顯而易見的審查錯誤造成的誤判、漏審等,或者作為駁回引證商標已經確定其權利將要喪失只因某種原因尚在等待中,或者通過簡單程序能順利解決與引證商標沖突問題的,或者為了配合其它目的和需要而必須通過駁回復審來維系被駁回商標的在先申請權……等等,簡單型駁回復審基本能夠解決問題。
但有時,由于某些商標的駁回復審條件并不充分,或者理由比較牽強、或者理由較具有爭議性,而申請人又希望能在較低費用下盡量爭取,權當死馬作活馬醫;甚至僅僅為了省錢,也有采取此類型的駁回復審。
關于【嚴謹型商標駁回復審申請】
嚴謹型商標駁回復審是指某些駁回復審理由較為復雜,需要通過嚴謹論證和一些關鍵證據材料佐證才能說明問題的復審類型。通常,對于某些描述性商標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的理由,或者關于商標第二含義的論證解釋,或者關于商標是否屬于僅僅直接表示還是間接暗喻表示的論證方面,或者特定相關公眾與特定商品或服務項目在有關商標近似與混淆上的認定和理解……等等。這些商標復審確權往往需要嚴謹的論證過程并輔以某些關鍵證據佐證,能否提供這些證據材料,對復審能否成功起到極為關鍵的作用。因此,此類型的駁回復審需要對商標狀況、法律知識、審查標準、商品/服務行業特征、社會環境狀況等等都具有特別獨到之處的閱歷和洞察力,在嚴謹認證、周密分析基礎上研究、策劃、調查和收集證據材料,才有取得成功的機會。而且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和精力,甚至多次補充材料。
關于【疑難型商標駁回復審申請】
疑難型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是指某些被駁回商標在表面上駁回理由確鑿,似乎已被宣判死刑,但其中卻可能暗藏著取勝的轉機,只是表面不易直觀察覺。對此類商標,有些屬于對國家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靈活應用上,如:特定相關消費者對特定商品項目的理解和觀察力;或者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的問題,或者關于對第二含義的理解和認定問題;有的需要通過其他在先權益的認定等,更多的情況可能需要涉及多個其他法律程序或手段來并行實施,通過消除被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沖突,然后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注冊問題,例如:專利,版權,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商標轉讓、異議、爭議、撤銷等等?傊,處理疑難型商標駁回的復審問題需要對商標狀況、法律知識、審查標準、商品/服務行業特征、社會環境狀況等等都具有特別獨到之處的閱歷和洞察力。